两会代表聚焦信息安全 呼吁完善立法体系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相配套的制度体系又是如何?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息安全防护法律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在信息化领域立法的滞后,已无法适应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的节奏。
2009年,《刑法》将泄露个人信息入罪,民法通则中也有关于个人隐私的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但这些法律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规范比较零散。2013年出台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面临的则是概念模糊、主体不明、处罚乏力、人才技术不足等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常务副院长冯俊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指出:我国尽管初步建立了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但仅散见在相关法律条款、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目前还没有一部基本法律能够全面系统地就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监管机构及其职责、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受到侵犯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牛弩韬在相关议案中指出,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规效力层级整体较低,适用范围有限,特使是对应新领域的法规欠缺,相对于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比较滞后,与信息化快速发展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